时间:2024-04-23 来源:
致投资者:
我司根据《瑞达期货-玉持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节第(一)条第2款第(2)项规定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通过公告形式对该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条款进行变更:
1、 《瑞达期货-玉持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位置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全文统一修改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 期货和衍生品 |
2 |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二、风险揭示 (二)一般风险揭示 | 9、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计划可投资于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管理人、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管理人与本计划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 9、从事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所涉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在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计划财产时,可能运用计划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虽然资产管理人积极遵循资产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输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管理人也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该等事先约定同意、事后统一披露的方式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知悉本计划从事一般关联交易并采取措施,投资者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参与财产损失(如有)。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可能因为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较高对本计划的投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若投资者未通过本计划销售机构及时更新有效联系方式,可能影响管理人征求其意见的效率,进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投资策略实施。 此外,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
3 | 第一节 前言 |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管理人承诺将就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投资者保证受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识别本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 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4 | 第四节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监管机构(如需); |
5 | 第四节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资产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 | (19)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21)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 (19)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21)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如需)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新增一条,后续序号顺延: (34)保证向委托人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其同名账户; |
6 | 第四节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2、资产托管人负有以下义务: |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7 |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8 |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与转让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根据其持有比例,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共同平等承担风险,共同平等享受计划资产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并不承担补偿其他投资亏损或收益的情况。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条款由资产管理人自行监控。 为应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根据其持有比例,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共同平等承担风险,共同平等享受计划资产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并不承担补偿其他投资亏损或收益的情况。管理人应当披露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情况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征求全体委托人意见,并书面或其他托管人可接受方式征求托管人意见。委托人如未在载明的回复截止日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本次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管理人应当于征求意见期满后安排临时开放日,供不同意的委托人退出本计划(该退出不受本合同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中关于本计划赎回的期限限制)。委托人和托管人在此知悉并同意,本计划成立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计划的,委托人和托管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并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及托管人。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条款由资产管理人自行监控。 为应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上述第2款、第3款约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9 |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三)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和限制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超出比例范围投资于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若管理人拟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的,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于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投资组合调整、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核算等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
10 |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八)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期货依合约价值、期权依合约面值,非轧差计算)绝对值合计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 1、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期货依合约价值、期权依合约面值,非轧差计算)绝对值合计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
11 | 第十三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能运用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其他金融产品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该等具体关联交易分别取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管理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投资者应事前将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若投资者未能事前将其关联方、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由投资者承担责任。 (二)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投资者在此对上述列举的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表示知悉,确认并同意豁免上述情形,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管理人运用受托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一)本计划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有); (2)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从事关联交易; (3)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管理人确认其已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确认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2、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管理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审慎尽责、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管理人如认为投资运作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将进行充分、有效的投资隔离,保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管理人制度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本计划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范围 本计划的关联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托管人,并在关联方名单发生变更时在管理人网站上及时更新并通过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公开年报信息为准,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公开资讯为准,委托人可通过公开年报查询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2、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本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3)本计划可能与关联方开展证券等交易,交易对手方、质押券涉及关联方。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形。 3、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标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关联交易。 上述标准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发生变化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为准。 4、资管计划的关联交易审批与内控机制: 本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由管理人资管业务投资决策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进行评审。管理人评审会按照以下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评审: (1)管理人资产管理部就该重大关联交易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委托人对关联交易的初步意向等。 (2)评审会在评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是否存在对其他委托人的不利影响等进行审查和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3)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评审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5、关联交易的应对和处理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情形,管理人无需就一般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投资者的授权。 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采取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的方式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平对待参与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一般及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后,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并通过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应披露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品种名称和交易金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人承诺不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或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者本计划可能与管理人、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本计划销售机构可能包含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本计划可能聘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其关联方为本计划经纪机构。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明确知悉且自愿承担该类风险。投资者务必注意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本计划。投资者不得因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12 | 第二十二节 信息披露
|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不时作出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不时作出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如需)。 |
13 | 第二十三节 风险揭示 二、风险揭示 (二)一般风险揭示 | 9、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计划可投资于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管理人、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管理人与本计划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 9、从事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所涉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在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计划财产时,可能运用计划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虽然资产管理人积极遵循资产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输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管理人也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一般关联交易。该等事先约定同意、事后统一披露的方式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知悉本计划从事一般关联交易并采取措施,投资者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参与财产损失(如有)。 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可能因为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较高对本计划的投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若投资者未通过本计划销售机构及时更新有效联系方式,可能影响管理人征求其意见的效率,进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投资策略实施。 此外,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
14 |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2款 |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15 |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前述第7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
16 |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 5、二次清算 ……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9、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 | 5、二次清算 ……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 …… 9、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监管机构报备(如需),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 |
本次变更将自【2024】年【4 】月【23 】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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