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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告

时间:2019-10-10 来源:

尊敬的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9年9月26日成立。为更好地为该计划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第(一)条第【2】款规定:“2、出现下列情况时,资产管理人有权与资产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通过公告形式变更合同,但资产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2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1)调低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3)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具体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将通过公告形式对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合同“第三节承诺与声明”中“(二)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第5款

删除表述:

“5、资产托管人声明不对托管资产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进行任何承诺,且不承担托管资产的任何投资风险。”

原合同“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二)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中“1.投资范围”

原表述:

“(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权;

2、其他类:包括债券回购、银行理财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公募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修改为:

“(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权;

2)其他类:包括债券回购、银行理财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公募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B)。”

 

 

三、原合同“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七)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原表述:

“以上第1、2、3项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修改为:

“以上第1、2、3项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四、原合同“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十二)预警止损机制”第(4)款

原表述:

“本计划的预警、止损线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当T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资产托管人于T+2日(含)内以邮件或其他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资产管理人进行提示,但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判断T日计划份额净值是否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资产托管人于准确判断T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之日起2个交易日(含)内以邮件或其他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资产管理人进行提示,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触线提示即为资产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因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改为:

“本计划的预警、止损线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当T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资产托管人于T+2日(含)内以邮件或其他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资产管理人进行提示,但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判断T日计划份额净值是否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资产托管人于准确判断T日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之日起2个交易日(含)内以邮件或其他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资产管理人进行提示,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触线提示即为资产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因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原合同“第十六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中“二、划款指令的内容”第5款

原表述: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但资产管理人仍应确保本计划合同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资产托管人仅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负有审核上述事项的义务,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修改为: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但资产管理人仍应确保本计划合同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原合同“第十六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中“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原表述: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除上述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之外的其他方式(如电子指令接收系统)进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如通过电子指令平台提交指令,管理人须在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因管理人未跟踪指令完成情况,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资产管理人还需为资产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13:0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易、赎回、场外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14:3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如为电子指令平台提交指令,应验证电子指令要素是否齐备。如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划款指令,应对传真或扫描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时或对指令要素如账户信息、金额、汇路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及投资主协议进行资金划付。其他与该投资相关的从协议或与履约保障有关的协议或决议的签订及生效属于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责,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对此不承担复核与监督责任,亦不构成托管人执行管理人划款指令的必要前提条件。投资者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修改为: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除上述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之外的其他方式(如电子指令接收系统)进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如通过电子指令平台提交指令,管理人须在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因管理人未跟踪指令完成情况,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资产管理人还需为资产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13:0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易、赎回、场外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14:3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如为电子指令平台提交指令,应验证电子指令要素是否齐备。如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划款指令,应对传真或扫描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时或对指令要素如账户信息、金额、汇路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随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及投资主协议进行资金划付。其他与该投资相关的从协议或与履约保障有关的协议或决议的签订及生效属于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责,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投资者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七、原合同“第十六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中“九、相关责任”

原表述: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受理渠道及在指令预留处理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修改为: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投资者、资产管理人不得向资产托管人主张赔偿责任。在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受理渠道及在指令预留处理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八、删除原合同“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第(四)条 

删除表述:

(四)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提示而承担任何因资产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九、原合同“第十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中“(一)计划资产的估值”中“2、估值时间”

原表述:

“本计划的估值日为每个交易日。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应于估值日的次一交易日对估值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核对,对于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估值核对时效延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修改为:

“本计划的估值日为每个交易日。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应于估值日的次一交易日对估值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进行核对。

 

十、原合同“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原表述:

“1、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除外。”

修改为:

“1、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十一原合同“第二十五节违约责任” 中第(二)条

原表述: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资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经纪机构或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的情形,;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交易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

7、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修改为: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资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交易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

7、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原合同“委托人信息表”中

原表述: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改为: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三、原合同附件1“投资监督事项表”中

原表述:

“资产托管人根据经核对的估值数据以本表为限对计划资产的投资进行监督,但资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责任。”

修改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经核对的估值数据以本表为限对计划资产的投资进行监督,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授权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四、原合同附件1“投资监督事项表”中

原表述:

“本计划的预警线、止损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进行提示即为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因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修改为:

“本计划的预警线、止损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进行提示即为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因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特此公告,如有疑问请联系管理人0592-5950220

 

管理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瑞达期货-瑞智进取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告-投资者.pdf

2019年 10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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