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9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资产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201901号),对《瑞达期货-瑞智无忧共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瑞达期货-瑞智无忧共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现条款: | |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本计划份额自认购/参与之日(认购日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日为参与所对应开放日)起12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内(含本数)不允许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开放日为计划成立每满3个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本计划2018年11月12日成立,则开放日为2019年2月12日、2019年5月12日等)。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计划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计划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本计划份额自认购/参与之日(认购日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日为参与所对应开放日)起12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内(含本数)不允许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本计划开放日为计划成立每满3个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本计划2018年11月12日成立,则开放日为2019年2月12日、2019年5月12日等)。 |
序号2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原条款: | 现条款: |
(四)投资限制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2、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四)投资限制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2、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3、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序号3
十六、越权交易
原条款: | 现条款: |
(2)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2)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2)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2)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3)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后,新资产委托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将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就上述条款直接调整,新资产委托人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主协议终止日。
五、若由于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将各资产委托人的签署情况告知资产托管人而导致托管人无法确定补充协议生效时间,由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与托管人无关,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无充分文件证明补充协议生效时间前,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履行其托管职责。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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